感恩 14 年,
合庫人壽週年慶客戶回饋活動

為感謝支持合庫人壽的客戶,合庫人壽於第 14 年週年慶,隆重推出『尊享 VIP 服務』專案,針對符合合庫人壽 VIP 資格的優質保戶設計了一系列尊榮級服務與擴大至生態圈的 VIP 活動回饋,讓保戶除了透過合庫人壽轉移人身風險外,也能透過合庫人壽獲得全方位的加值服務,更能感受到合庫人壽對您的重視及充滿溫度的全心照顧與關懷!


  1. VIP資格:採雙指標認定,須同時符合下列「指標一」及「指標二」之條件
    1. 指標一:須為『自然人要保人』,且於『保險費計算期間』(即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之『累計實繳保險費』達到下表所列保險費門檻者。
      VIP等級 粉鑽 銀鑽 金鑽
      保險費
      門檻
      300萬(含)以上~未滿700萬 700萬(含)以上~未滿1,500萬 1,500萬(含)以上
      • 保險費:包含首/續期保險費、單筆增額保險費。
      • 累計實繳保險費:係指單一自然人要保人於『保險費計算期間』內所繳(1)首期保險費、(2)續期保險費、(3)單筆增額保險費之加總,扣除(4)投資型保單部分提領金額。各保單於 2024 年 3 月 31 日須維持有效。惟下列保單不包含在內,應予扣除:(1)旅行平安險、(2)已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之保單。累計實繳保險費係以新臺幣計算,外幣保單依 2024 年 3 月 31 日上午 11 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買入/賣出匯率中價換算為新臺幣。
    2. 指標二: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屬達成指標二。
      1. 於 2025 年 4 月 19 日前已成功申請並啟用電子單據服務之要保人。
      2. 雖未申請電子單據服務,惟於 2024 年 3 月 31 日持有有效保單數達 2 張(含)以上或於『保險費計算期間』內繳交 2 筆(含)以上單筆增額保險費之要保人。
  2. VIP 權益期間:自即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9 日止,逾期未使用者視同放棄權益,恕無法遞延。
  3. VIP 等級享有權益:(點選等級查看)
    生日禮 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0元 2擇1
    家樂福電子禮物卡1,000元 2擇1
    VIP
    專屬好禮
    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0元 2擇1
    全球機場貴賓室(單次/電子卡) 2擇1
    VIP
    禮賓秘書服務
    全球禮賓服務/全球旅遊協助 V
    特約廠商優惠
    生日禮 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0元 2擇1
    家樂福電子禮物卡1,000元 2擇1
    VIP
    專屬好禮
    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0元 7擇2
    全球機場貴賓室(單次/電子卡)
    秀泰影城紙本券4張
    居家清潔平日3小時
    機場接送1趟(接或送)
    西堤商品券2張
    陶板屋商品券2張 7擇2
    VIP
    禮賓秘書服務
    全球禮賓服務/全球旅遊協助 V
    特約廠商優惠
    生日禮 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0元 2擇1
    家樂福電子禮物卡1,000元 2擇1
    VIP
    專屬好禮
    新光三越商品禮券1,000元 7擇2
    全球機場貴賓室(單次/電子卡)
    秀泰影城紙本券4張
    居家清潔平日3小時
    機場接送1趟(接或送)
    西堤商品券2張
    陶板屋商品券2張 7擇2
    居家清潔平日4小時 2擇1
    雙人平假日午晚餐/雙人下午茶 2擇1
    高階健檢1次 V
    VIP
    禮賓秘書服務
    全球禮賓服務/全球旅遊協助 V
    特約廠商優惠
  4. VIP 資格一經符合,不論後續是否新增、解約、部分提領均不受影響。
  5. 本活動之好禮兌換及各項服務係委由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與執行,即日起開始接受諮詢與預約,請洽服務專線:04-3602-3051,由專人為您說明及兌換。
  6. 注意事項:
    1. 如兌換之品項已兌換完畢、缺貨或其他因素而無法提供兌換時,本公司有權以其他等值之品項替換,恕不另行通知。
    2. 依稅法規定,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年度所得獎項價值累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時,本公司將於翌年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
    3. 「尊享 VIP 服務」專案各項服務為本公司無償提供之加值利益,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保有隨時變更(包含但不限於合作廠商及各項服務權益內容)或終止之權利,如有異動,將於網站公告,恕不另行通知。
    4. 「尊享 VIP 服務」部分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VIP 高階健檢)為本公司與廠商合作,相關參考資訊非屬保險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分,本公司與合作廠商亦無代理或類似關係,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優惠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合作廠商承擔。
    5. 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時,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本公司並得隨時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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